生活在中國、置身於中國共產黨的獨裁統治之下的人民,一言一行、一舉一動無一不在中共的嚴密監控之中。在這裡,國家評判是非的標準並非法律、道德,而是中共的態度:中共支持或推崇的事情,錯也是對的;中共反對或打擊的事情,即使對也是錯的。
長期生活在這種錯誤的導向中,人們漸漸地失去了判斷是非善惡的標準,真正地成了中共的玩偶,被中共玩弄得暈頭轉向,即使有個別的「覺醒」人士,試圖與中共邪惡勢力抗爭,但最終的結果往往是被中共的強權扼殺、取締。
中共的慣用手段就是——騙!在這種一黨專政的體制下,司法領域更是混亂不堪。可以說中共向來都是無法無天,一直以來,它在眾目睽睽之下公然製造了不計其數的冤假錯案,施盡陰謀設罪殺人,多少無辜的生命成了中共維護獨裁統治的犧牲品。
暫且不提「文革」「六·四」等等這些大型歷史事件背後所隱藏的中共向全世界撒下的彌天大謊,我們只著眼於老百姓自己的故事,就會很輕易地發現中共設罪殺人的卑鄙行為就在我們周圍不斷地發生著……
「我是正當防衛,不是故意殺人,我就是死了,我也不服。」這是遼寧省一小攤主夏俊峰臨死前的最終告白,他的死留給我們太多的思考……2009年5月16日,夏與妻子在瀋陽市沈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附近擺攤時被市城管執法人員查處,之後夏俊峰隨執法人員到城管大隊的勤務室接受處罰。接受處罰期間,夏俊峰與執法人員發生爭執,刺死城管隊員兩名、致重傷一人。中共法院經一審、二審後,判決夏俊峰犯故意殺人罪,最終,夏俊峰於2013年9月25日被執行死刑。
關注這一事件的人在心中都會存有疑問:夏俊峰的罪名成立嗎?依法當死嗎?夏俊峰稱其在接受處罰期間,因遭到城管人員的暴力襲擊採取自衛時對他人造成傷害,如果事實成立,夏俊峰則屬於正當防衛,其行為並構不成故意殺人,若依法為據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樣一來,勤務室內發生的那場爭執的真實過程是本案的關鍵。然而因關鍵性的證據無法獲取,即當時只有四人在場,兩名死者、一名傷者和夏俊峰本人,現有證據無法還原事實。那法院又是怎麼做的呢?援引夏俊峰二審辯護律師的話:「一審判決簡單而蠻橫,對控方證據照單全收,對辯方證據視而不見;對證據之矛盾未加解釋,對無法解釋的證據乾脆不提;不但無法排除重大懷疑,而且把全部疑點之利益均歸於控方。在這份死刑判決書的字裡行間,可以看到法官比控方更積極;法官意圖成為迫不及待的行刑者。不難看出,這份判決書是先有了結論,然後加以勉強的論證,企圖掩人耳目、瞞天過海。為了得出夏俊峰故意殺人的結論,竟超出檢察院的指控:控方稱『夏俊峰因故與被害人申凱、張旭東等人發生爭執,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先後猛刺被害人……』,而判決書認定『事態已經平息後被告人持刀行凶』。顯然,『發生爭執』不是『事態已經平息』,夏俊峰是因為『爭執』而拔刀刺人的。法院沒有也無法解釋『事態已經平息』與檢察院指控的『發生爭執』的矛盾。」就在這種種質疑中,二審仍然維持了一審的死刑判決。一個鮮活的生命隨著一紙「掩人耳目、瞞天過海」的判決就這樣消失了……
中共為什麼一定要殺死夏俊峰?對於夏俊峰這樣的人,是「不殺不足以平官憤」?中共政權因為極端專制、腐敗,已搖搖欲墜,全靠貪官污吏及其附庸維持。官民對抗,中共全力護官,竭力壓民。當官員肆虐打死民眾時,中共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造謠惑眾,將責任轉嫁給民眾。而當民眾在面臨被打死的危急情況下奮起反抗,打死施暴的官員時,中共總是將自衛反抗說成是故意殺人,濫殺自衛反抗者,人命在中共的眼中不足為惜。中共這樣做,旨在安撫收買官員,恐嚇民眾,瓦解民眾面對強權肆虐的反抗意志。